(一) 含义
海关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二) 特征
1、 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不服海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2、 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 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被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
4、 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三) 作用
1、 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
2、 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 原则
1、 合法原则:包括复议的主体合法、复议的程序要合法、复议的法律依据要正确等
2、 公开原则
3、 公正原则:包括用法律依据正确、裁决适当、解决矛盾和争议且不得回避与不作为三个方面。
4、 及时原则
5、 便民原则
6、 有错必纠原则
二、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 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1、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范围
(1) 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3) 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 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5) 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
(6) 对海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7) 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适用税率和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征收滞纳金、计征方式、纳税方式、纳税地点以及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9) 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10) 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11) 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2) 对海关做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3) 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14) 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收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15) 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6) 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17) 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8) 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