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关企业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条件
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1)之日起满二年;
(二)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二、分支机构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条件
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二)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三)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五)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三、申请文件材料
(一)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六)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七)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场所
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材料。
五、办理时限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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